為何選用調解法?
雖然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正增撥資源和簡化司法程序,但是法律訴訟需支付律師費等各種開支,造成極大的財政負擔,加上審訊需排期,長時間的等待亦加重了精神負擔。最重要是即使你提供了最好的法律證據,但最終的審訊結果還是由法官決定。而調解談判卻是你自願参與,由始至終的局面都可由你來控制。若對調解協議結果不滿,大可推倒重來,而若能達成和解,則調解人會安排雙方簽署「和解協議書」。和解協議書跟一般合約無異,一經雙方簽署後即具法律效力,簽署協議後雙方均受條文約束,並必須切實執行協議中的所有條款及內容。
曾有多宗債務糾紛以調解法來進行申索,其中70%更達成全面或部分協議,成功解決債務問題。
調解個案包括:
1. 大廈管理
2. 業主與租客
3. 家庭鄰里(如漏水、嘈音)
4. 僱主與僱員
5. 合約、協議書
6. 欠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