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跨境案件适合提交初步评估?
如案件已取得判决但未能找到可供执行资产,或债务人已将主要生活、公司或资产转移至另一司法区域,可先整理资料作跨境评估。
不同案件涉及的认可、诉讼及执行路径并不相同,应按判决性质、资产所在地及程序时效作个别分析。
提交案件资料不少案件在内地已经胜诉,但内地回款比例极低,且债务人已把资产帐户或收益转移至境外。
执行执关键不在于已判决而在于有没有资产线索及能否衔接香港程序。
香港端的讯息核验与法律程序往往决定回款之可能性。
我们提供的价值是可以补足香港资产地址及关联人公司记录与其他线索。
我们可协助识别可辨路径与禁制押记第三债务人资产变现等等。
在合规成本下为内地团队提供更具落地性的执行线索。
我们的补位能力可从合法途径把内地判决后资产追查向香港或其他地区延伸主体核验、诉讼、禁制及执行协同。
识别同名但不同身份,或身份变更后仍可串连的相关线索, 包括地址、生活轨迹、关联交易及其他痕迹, 为执行作前期准备,并在合理预算及程序风险范围内,协助客户决定是否推进下一步。
香港法院没有内地法院之五查或与之类似的查扣债务人财产的模式。
原则上依赖于债权人向香港法院提供债务人的财产讯息。
香港不存在统一的执行程序,只存在若干执行措施(方法), 执行措施方法包括但不限于第三债务人扣押令(Garnishee Order)、押记令(Charging Order) 及扣押债务人动产令(Writ of Fieri Facias)等, 以上措施基本涵盖了债务人的银行存款.债权.不动产. 及无型财产的处置。
涉及法律意见法院申请或执行程序的工作需由合资格之中国内地及香港法律专业人士处理。
内地判决不能直接在香港执行。 原则上须先取得香港法院承认, 再根据判决日期、案件性质及适用法例, 采用相应的登记或执行程序。
根据《内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 (第597章)向香港法院申请登记内地判决。
适用期限:2 年根据《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 (第645章)向香港法院申请登记内地判决。
适用期限:2 年根据普通法上按照域外判决 向香港法院提起诉讼。
适用时限:6 年内地与香港就不同类型及不同时期的判决, 设有相应的相互认可及执行安排, 并由香港相关法例处理。
实际适用期限须按相关法例及个案情况确认。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 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适用于2008年8月1日后, 以及2024年1月29日之前的判决。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 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家事安排,由香港法例639章处理, 适用于2022年2月15日的判决。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 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适用于2024年1月29日之后的判决。
跨境执行需要资料、程序及专业团队同步配合。
整理判决、当事人及程序资料,配合不同司法区域的后续评估。
交叉核对债务人、董事、公司及关联人士资料。
核验物业、公司、地址及其他可合法取得的资产线索。
按需要安排香港或中国内地合资格之法律专业人士处理。
如案件已取得判决但未能找到可供执行资产,或债务人已将主要生活、公司或资产转移至另一司法区域,可先整理资料作跨境评估。
不同案件涉及的认可、诉讼及执行路径并不相同,应按判决性质、资产所在地及程序时效作个别分析。
提交案件资料案件已有香港或中国内地法院判决,但仍未完成回收款项。
债务人在另一司法区域居住、工作、经营公司或持有资产。
目标人士可能透过香港、中国内地或其他国家公司持有收益或资产。
掌握物业、地址或其他财产资料,需要进一步核验。
已有合法取得的帐户或收益来源线索,可供合资格之专业法律人士评估。
同名、改名或不同地区身份纪录需要交叉核实。
每宗案件均按资料完整度、成本、风险及程序可行性分阶段推进。
提供判决、当事人、欠款及已知跨境线索。
核对公司、地址、物业及其他合法资料。
由具备合资格之专业法律人士分析认可、诉讼或执行安排。
按程序及线索进展更新策略与案件报告。
可先准备以下资料供初步了解。
不一定。需要视乎判决性质、适用安排、文件及个案事实,由合资格之中国内地及香港专业法律人士评估是否需要认可、重新起诉或采取其他程序。
可以。可先提交判决、身份及已知线索,让我们了解是否有进一步核验或协作空间。
不能保证。结果取决于资产状况、程序可行性、成本、时效及债务人行动等因素。
欢迎联系环球利高,了解专业收账、信用调查及相关顾问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