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跨境案件適合提交初步評估?
如案件已取得判決但未能找到可供執行資產,或債務人已將主要生活、公司或資產轉移至另一司法區域,可先整理資料作跨境評估。
不同案件涉及的認可、訴訟及執行路徑並不相同,應按判決性質、資產所在地及程序時效作個別分析。
提交案件資料不少案件在內地已經勝訴,但內地回款比例極低,且債務人已把資產帳戶或收益轉移至境外。
執行執關鍵不在於已判決而在於有沒有資產線索及能否銜接香港程序。
香港端的訊息核驗與法律程序往往決定回款之可能性。
我們提供的價值是可以補足香港資產地址及關聯人公司記錄與其他線索。
我們可協助識別可辨路徑與禁制押記第三債務人資產變現等等。
在合規成本下為內地團隊提供更具落地性的執行線索。
我們的補位能力可從合法途徑把內地判決後資產追查向香港或其他地區延伸主體核驗、訴訟、禁制及執行協同。
識別同名但不同身份,或身份變更後仍可串連的相關線索, 包括地址、生活軌跡、關聯交易及其他痕跡, 為執行作前期準備,並在合理預算及程序風險範圍內,協助客戶決定是否推進下一步。
香港法院沒有內地法院之五查或與之類似的查扣債務人財產的模式。
原則上依賴於債權人向香港法院提供債務人的財產訊息。
香港不存在統一的執行程序,只存在若干執行措施(方法), 執行措施方法包括但不限於第三債務人扣押令(Garnishee Order)、押記令(Charging Order) 及扣押債務人動產令(Writ of Fieri Facias)等, 以上措施基本涵蓋了債務人的銀行存款.債權.不動產. 及無型財產的處置。
涉及法律意見法院申請或執行程序的工作需由合資格之中國內地及香港法律專業人士處理。
內地判決不能直接在香港執行。 原則上須先取得香港法院承認, 再根據判決日期、案件性質及適用法例, 採用相應的登記或執行程序。
根據《內地判決(交互強制執行)條例》 (第597章)向香港法院申請登記內地判決。
適用期限:2 年根據《內地民商事判決(相互強制執行)條例》 (第645章)向香港法院申請登記內地判決。
適用期限:2 年根據普通法上按照域外判決 向香港法院提起訴訟。
適用時限:6 年內地與香港就不同類型及不同時期的判決, 設有相應的相互認可及執行安排, 並由香港相關法例處理。
實際適用期限須按相關法例及個案情況確認。
《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 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
適用於2008年8月1日後, 以及2024年1月29日之前的判決。
《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 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決的安排》
家事安排,由香港法例639章處理, 適用於2022年2月15日的判決。
《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 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
適用於2024年1月29日之後的判決。
跨境執行需要資料、程序及專業團隊同步配合。
整理判決、當事人及程序資料,配合不同司法區域的後續評估。
交叉核對債務人、董事、公司及關聯人士資料。
核驗物業、公司、地址及其他可合法取得的資產線索。
按需要安排香港或中國內地合資格之法律專業人士處理。
如案件已取得判決但未能找到可供執行資產,或債務人已將主要生活、公司或資產轉移至另一司法區域,可先整理資料作跨境評估。
不同案件涉及的認可、訴訟及執行路徑並不相同,應按判決性質、資產所在地及程序時效作個別分析。
提交案件資料案件已有香港或中國內地法院判決,但仍未完成回收款項。
債務人在另一司法區域居住、工作、經營公司或持有資產。
目標人士可能透過香港、中國內地或其他國家公司持有收益或資產。
掌握物業、地址或其他財產資料,需要進一步核驗。
已有合法取得的帳戶或收益來源線索,可供合資格之專業法律人士評估。
同名、改名或不同地區身份紀錄需要交叉核實。
每宗案件均按資料完整度、成本、風險及程序可行性分階段推進。
提供判決、當事人、欠款及已知跨境線索。
核對公司、地址、物業及其他合法資料。
由具備合資格之專業法律人士分析認可、訴訟或執行安排。
按程序及線索進展更新策略與案件報告。
可先準備以下資料供初步了解。
不一定。需要視乎判決性質、適用安排、文件及個案事實,由合資格之中國內地及香港專業法律人士評估是否需要認可、重新起訴或採取其他程序。
可以。可先提交判決、身份及已知線索,讓我們了解是否有進一步核驗或協作空間。
不能保證。結果取決於資產狀況、程序可行性、成本、時效及債務人行動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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