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拖欠期及金额
按案件类别及欠款拖欠日期厘定一般服务佣金。
| 案件类别 | 拖欠日期 | ||
|---|---|---|---|
| 180天或以下 | 181 至 545天 | 546天或以上 | |
| 本地案件 | 30% | 35% | 40% |
| 中国案件 | 35% | 40% | 45% |
| 外地案件 | 35% | 40% | 45% |
业务已终止、停业及与欠款者失去联络, 而须要透过其他特别资源渠道寻回欠款者之案件, 服务费最低为40%,而每宗案件服务费之上限为50%, 大额欠款可另行商议协定。
本公司会因应个别案件之特别情况, 与客户商议后而调整上述之服务佣金。
当成功追讨个案后,客户只需按合约上所订明之收费比率缴付服务佣金。对于未能成功替客户收回的款项,本公司绝不会收取任何费用。服务佣金则根据以下情况而作出厘订:
按案件类别及欠款拖欠日期厘定一般服务佣金。
| 案件类别 | 拖欠日期 | ||
|---|---|---|---|
| 180天或以下 | 181 至 545天 | 546天或以上 | |
| 本地案件 | 30% | 35% | 40% |
| 中国案件 | 35% | 40% | 45% |
| 外地案件 | 35% | 40% | 45% |
业务已终止、停业及与欠款者失去联络, 而须要透过其他特别资源渠道寻回欠款者之案件, 服务费最低为40%,而每宗案件服务费之上限为50%, 大额欠款可另行商议协定。
本公司会因应个别案件之特别情况, 与客户商议后而调整上述之服务佣金。
若欠款账项需于本港以外之地区进行催收, 不同地区有不同之收费, 服务费可另行商议协定。
有详细资料提供及可直接联络欠款者之案件, 将可另行商议较低之服务费。
大量提供案件及长期客户 可获特别优惠的服务收费。
业务已终止、停业、欠债人失去联络和二手案件, 须要透过其他特别资源渠道寻回欠款者之案件, 以及曾委托其他同业催收而未能收回款项之案件, 收费较一般可即时联络者为高。 详情可商议协定及向本公司营业部同事联络查询。
收费条款: 所有服务费比例及条款将根据客户与本公司签订之协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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